香奈儿、雅诗兰黛相继被罚

近日,香奈儿因以此充好、雅诗兰黛因虚假宣传相继被罚款。

香奈儿因以次充好被罚21万

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,近日,香奈儿(中国)贸易有限公司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没收违法所得5.214344万元并处罚款21.295771万元,处罚机关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。

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2019年8月26日,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 113-116、212铺位的分公司香奈儿(中国)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分公司销售的品牌为CHANEL的连衣裙【货号:P60859,经销商:香奈儿(中国)贸易有限公司】进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。经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检测,于2019年9月6日出具《检测报告》(报告编号:19SJ00231),检测结论为:经抽样检测,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检项目共17项,其中连衣裙(裙上部里料)-纤维含量、连衣裙(裙下部里料)-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上述检测依据和相关规定,综合判定为不合格。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,规定期限内,未申请复检。

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根据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2021年5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。

经查,2019年1月,当事人从香奈儿香港公司采购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连衣裙6条。当事人将上述连衣裙全部铺货至其下属分公司香奈儿(中国)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分公司,以零售价人民币52500元/条的价格销售。截至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之日,销售3条,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6443.61元,库存3条(含备样1条)。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83943.61 元,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2143.44元。

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连衣裙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九条“销售者销售产品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”的规定,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。

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,当事人所经营的连衣裙经检测仅1项不合格检测项目(纤维含量),虽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,但销售数量较少,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受损,社会影响轻微,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,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,依据相关规定,对当事人从轻处罚。

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,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连衣裙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相关规定,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处罚:一是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;二是没收商标为CHANEL的连衣裙【货号:P60859,香奈儿(中国)贸易有限公司】3条(含备样);三是罚款人民币21.295771万元;四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.214344万元。

天眼查APP数据显示,香奈儿(中国)贸易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23日在上海市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。法定代表人为VINCENT GRAHAM SHAW,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区内以时装、手表、珠宝和化妆品等消费品为主的仓储(除危险品)与分拨等。该公司为CHANEL INTERNATIONAL B.V.全资子公司。

两款产品宣传误导消费者

雅诗兰黛被罚40万

近日,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,雅诗兰黛(上海)商贸有限公司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,被罚款40万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处罚单位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。此次涉事的两款产品为雅诗兰黛旗下的倩碧 VC 安瓶和悦木之源榆绿木塑颜霜。

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,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,根据举报件(3100000000000201803190211),经初查,该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天猫商城“Clinique 倩碧官方旗舰店”于2018年3月14日在“倩碧鲜活10%维C精华VC安瓶面部精华液”产品网页中发布“改善痘印”“提升肌肤自愈力”等宣传产品性能的内容无事实依据,误导消费者,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(2018 年版)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该局于2018年4月9日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。在 3100000000000201804030538、3100000000000201804030418和 3101060030000201804120001 投诉举报件的举报核查工作中,该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天猫商城“悦木之源官方旗舰店”于2018年4月3日在“origins/悦木之源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霜”产品网页中发布“促进伤口好转”“去皱纹”等宣传内容夸大产品功效,误导消费者,该局于2018年4月17日批准将上述举报线索合并入本案调查。

经查,当事人是天猫商城“Clinique 倩碧官方旗舰店”和“悦木之源官方旗舰店”的经营者,两网店分别销售“倩碧”和“悦木之源”品牌化妆品

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,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,当事人在天猫商城“Clinique 倩碧官方旗舰店”上线销售“倩碧鲜活10%维C精华VC安瓶面部精华液”化妆品,“产品详情”页面发布“活的维C鲜活抗氧化 激活年轻7days焕亮肤色 细腻肤质4weeks改善痘印淡化细纹 12weeks修护肌肤提升肌肤自愈力”“使用倩碧鲜活抗氧化维C精华能提升肌肤抗氧化自愈力”等宣传用语。

经查明,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宣称的倩碧鲜活维C修复精华液“4weeks 改善痘印”“12weeks提升肌肤自愈力”功效的相关依据。

另查,2017年12月4日至2018年4月13日,当事人在天猫商城“悦木之源官方旗舰店”上线销售商品“origins/悦木之源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霜”化妆品,在“产品详情”页面发布了“发现自加纳的榆绿木,自古以来当地原住民依赖其树皮促进伤口好转”“Q&A 榆绿木小心脸霜常见问题 Q 榆绿木塑颜霜可以淡化细纹吗?A 榆绿木塑颜霜内含有印度末药等多种植物素颜配方,可以紧塑面部线条,澎润苹果肌,肌肤细滑紧弹,去皱纹的功效因体质、肤质不同,因人而异,持续使用,效果会更明显”宣传产品功效用语。

经查明,当事人无法提供由专业机构出具有助于认定“ORIGINS 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面霜”具备网页宣称的“促进伤口好转”“去皱纹”功效的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。

案发后,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3月、2018年4月13日改正了倩碧鲜活维C修复精华液、ORIGINS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霜的网页宣传内容。

上海市静安区市监局认定雅诗兰黛旗下的“倩碧”和“悦木之源”在天猫旗舰店的产品页面所作的商品宣传,存在违反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8条第1款“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质量、销售状况、用户评价、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”规定,对其处以罚款40万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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